广交会展位使用条例

来源:原创 作者:gezhiying 2008-01-23 点击:

第三章 展位使用条例
  
  1、广交会展位只允许与广交会签订《参展合同》的参展商使用,未经广交会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转让展位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全部或部分展位。除非已事先征得广交会书面同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将被认定为违约使用展位:
  (1)在展位内派发非备案参展商人员名片、产品目录或宣传资料;
  (2)参展商遮挡展位楣板并/或另自行制作非备案参展商名称的展位楣板;
  (3)以非备案参展商的名称进行签约活动的;
  (4)违反《参展条款》中展位使用的规定;
  (5)广交会有其它充分的证据。
  2、参展商因签证理由不能派人参展,必须在征得广交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委托第三者参展或使用展位,而该第三者必须持参展商委托书并与广交会签署有关文件以确认其接受《参展合同》及本服务指南约定的所有条款。 引用地址:http://www.ceetf.com/ServiceGuide/shi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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