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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参展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参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完善我省企业参加广交会的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参展秩序,充分发挥广交会在我省外贸出口中的促进作用,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交易团(以下简称省团)负责组织省内(不含厦门,下同)企业参加广交会,并对参加广交会的企业进行管理。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经贸发展处)负责省团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参加广交会的企业。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申请广交会展位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具有相关的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会员资格;
3、具有福建省进出口商会的会员资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4、申请企业上年度必须有一定的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所在区域

企业类型

流通型企业

生产性企业

沿海市县

2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内地山区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第五条   确有需要且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春交会在1月15日前、秋交会在7月15日前)向省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出口情况、海关编码、申请展位类别及数量、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各参展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广交会所属展位的联络、管理工作并报省团进行备案,如变更联系人,须提前报省团。

第三章  展位管理

第七条   省团对广交会参展企业的展位进行统一管理。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企业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应一致。任何参展单位均须以实际使用者的名义如实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所有的责任。
(一)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按省团规定的时间提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时列明联营(供货)单位的名称。随参展企业同来广交会的联营(供货)单位,每一展位限一家;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不得在0.5个展位内共同参展。
(二)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三)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如违反广交会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展位备案登记参展企业承担所有责任。
第八条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凡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
(一) 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 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单位或非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产品目录、展品或物品;
(三) 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
(四) 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五) 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四章 展品管理
     
第九条   参展企业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单位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称权利证书);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单位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广交会期间,须携带权利证书复印件并配合大会及省团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参展企业按各展区展品细目要求摆放展品(各展区展品细目可在广交会网站上查询),不得跨展区进行摆放。
第十二条  各参展企业领队负责所属展位展品的日常管理,必须每日进行检查并协助大会及交易团做好检查工作。

第五章  重要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领队会是省团传达大会有关精神,布署参展工作的重要会议。各参展企业领队必须准时参加省团召开的领队会,并将会议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个参展人员。
第十四条   各参展企业必须准时参加大会及省团召开的外经贸调研会议,配合做好出口成交的调研分析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出口成交的情况向省团汇报,为出口分析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是我省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我省外经贸工作的重点。凡是被指定参加其它展会的广交会参展企业,必须认真准备并做好相关的参展工作,不得应付或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诿。

第六章  出口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   各参展企业必须重视出口成交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参展企业要按大会要求如实填写《每日出口成交统计录入卡》并送省团团部办公室。在统计出口成交中,务必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漏报、误报,杜绝乱攀比及虚假成交。

第七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展位负责人对所参展展位负责,各参展企业领队对其参展人员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各参展企业要认真贯彻大会的《展馆防火规定》、《安全保卫规定》、《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检查管理,及时清除不安全隐患。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馆内;不得在馆内擅自拉接电线和吸烟;展样品不得占用走道及消防通道;不得在本展位外发放企业的广告宣传资料及目录等。
第十九条   各参展企业要指定专人办理广交会参展的各类证件并持介绍信到省团进行备案,其它人员办理证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参加交易会的代表应妥善保管好交易会的各种证件,佩带交易会证件入场,展样品则凭出门条验核放行。各类证件由本人进行保管,不得转借、变卖、涂改。证件丢失后须马上报告参展企业领队及交易团。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当日闭馆期间即对违规展位进行清场。
(二)没收有关参展证件。
(三)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和省团总结报告上通报。
(四)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取消其备案登记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记入违规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的展品,由参展单位自行撤下。拒不执行的,展品由广交会予以没收;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参展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侵权,取消其相应展区的展位;连续三届侵权,取消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大会安全保卫规定,在展馆内违章吸烟、占用通道、违反规定发放宣传材料、乱拉电线等行为,责令本人进行书面检讨,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不得转借、变卖、涂改各类证件,违者将没收其证件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不参加领队会、调研会的参展企业,领队要进行书面检讨并被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参加省里每年组织其它重大展览会的参展企业,酌减其广交会展位数;连续两次或累计超过三次不参加领队会的企业,扣减其广交会展位数。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参展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出口零成交的参展企业,将扣减其相应展区的展位数,直至取消其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在广交会现场吵架者,暂扣其进馆证,责令写书面检讨;对打架、斗殴者,没收其进馆证并取消其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者将扣减其广交会展位数。对不服从广交会大会及省团管理的企业,将取消其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交易团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第九十六届广交会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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